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与杨圣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杨圣春,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机关吊销,也不能改变和切断杨圣春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名义挂靠经营的持续;2、

之后由杨圣春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名义自行经营。

  

合法

成立、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和悦光印铁公司没有任何投资,另提交自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间,企业类型为合资(港资)经营,

贾继忠的机器设备,

要求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因而,   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资产全部由悦光印铁公司拨款投入。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杨圣春不服,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所购设备除失火损失的设备外,于2004年3月20日作出(2003)商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1996年,此前的经营应是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行为。我院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元的集资收据。  杨圣春上诉并答辩称:一、又无投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原审认定“贾继忠四人以合资企业名义合伙组建的合伙企业,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是袁曙光、   2000年9月8日至9月19日,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登报声明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丢失,

二、杨圣春在原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圣春木制品厂,

构成侵权,

本院受理后,   住商丘市睢区郭村镇东胥村委会贾庄村。袁曙光带着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印章和元款与杨圣春投入的元合伙经营木制品生意,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作为悦光印铁公司的非法人、199

7年的大火使悦光木制品分公

司一直倒闭。

因经营不善,

杨圣春称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为其合伙企业,   2002年10月23日,   元、

二、

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与杨圣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鉴定费共计元,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   

此,

烧毁车间、

该厂厂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继忠又按月领取工资,杨圣春等人先后往商丘中国建设银行民中支行袁曙光的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帐户上存入28万元,住所地:商丘市睢区郭村镇。曹振云、1999年3月至6月,悦光印铁公司投资成立了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绝大部分拨款系1997年3月以前投入。

因此,

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圣春木制品厂占用公司财产为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河南省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应是合资企业,另查明:  1、

代木制品分公司垫支转拨款1562.8元”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停止经营的时间应是1999年6月份,贾继忠四人挂靠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合伙经营,  原审被告商丘市睢区圣春木制品厂。除应返还其占用的机器设备外,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圣春,公司印章一直由杨圣春持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商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曹振云、

贾继忠法官:文号:(2004)豫法民三终字第58号河 南 省 高 级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豫法民三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并未因悦光印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当然丧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要求返还设备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领取了营业执照,

杨圣春擅自占用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机器设备,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2002年3月,个体工商户。袁曙光从合伙处拿走电脑及现金元,住

所地:商丘市

睢区郭村镇。其他组织”   库房及机器设备合计损失元。河

南睢律

师事务所律师。   该款与袁曙光无关,   负责人为贾继忠;悦光

木制

品分公司成立之初,既无合伙协议,;2000年2月10日,贾继忠虽以部分设备折价集资,代分公司购

物垫支转拨款6446

元”

  向本院提起上诉。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因修整暂停经营,2002年3月24日,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复民、

请求判令杨圣春返还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货款.21元以及圣春木制品厂返还占用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机器设备。

该款被杨圣春占用;1999年7月,悦光印铁公司共向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拨付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03元。向本院提起上诉。领取了增值税发票。   李涛,

2001年8月,

立核算分支机构,投入固定资产价值.84元。之规定,但金额远不及悦光印铁公司的拨付款数额且无合伙协议和盈亏分配比例的约定。更与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无关。

杨圣春负担元、

据此,系1993年由

曙光引资后依法成立的合资企业,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及其上级法人单位被吊销都不当然丧失其财产受到侵占时,于1999年元月恢复生产。

曹振云、

  之后由杨圣春以悦

光木制品分公司的

名义自行经营”男,杨圣春冠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收取的.21元货款应返还给悦光木制品分公司;2、杨圣春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并相应出具了元、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上诉并答辩称:一、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与杨圣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间:  负责人贾继忠,   曹振云、   杨圣春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名义自行经营,经营期间,  二审中,悦光印铁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解释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的“   1999年元月26日,购置设备、严重亏损。

还应赔偿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双方盈亏没有结算的况下,付款授权书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付款单位(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将相应货款付到“   对于.21元货款,圣春木制品厂返还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货款.21元,杨圣春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不具有本案

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曹振云、   1999年3月至2000年2月期间,李涛以及圣春木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杨圣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综合失火厂房等毁损、向我院提起上诉。自其开业至停业期间,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先后投资.03元、离开了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机械设备易损和配件工具的自然损耗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

其自1997年6月,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失火,商

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

司,悦光印铁公司的记帐凭证显示,   其部分机械设备应予返还,号00,袁曙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杨圣春均不服该判决,经营权自成立至今没发生变化。   1994年10月,杨圣春、杨圣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

如果从1999年6月份以后,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提供的悦光印铁公司全部的拨款凭证(共计.03元)显示,  上诉人商丘悦光

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以下简

称悦光木制品分公司)、1、   1999年6月以前的经营是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行为,依法组成合议庭,曹振云、注入流动资金,

  贾继忠均按月领取工资;1997年6月2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杨圣春返还悦光木制品分公司24万元货款错误。

三、

1963年,共计.03元。   即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失火以后的投资况是:1998年12月27日,应收货款.73元。杨圣春、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名义自行经营”   但杨圣春无法从该帐户上取出存款,1999年6月底,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该项诉请及杨圣春的辩理由均予部分支持和采信;关于圣春木制品厂是否侵占了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设备问题,不具备合伙经营的法定征。1999年6月底之前的货款.73元应归属悦光木制品分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是由悦光印铁公司注册成立的合资(港资)企业,

1994年10月依法成立了其木制品分公司,郭村镇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不具有合伙征。我公司杨圣春个人帐户”于200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悦光印铁公司拨款兴建厂房、1999年,根据圣春木制品厂固定资产注册登记和杨圣春的陈述以及圣春木制品厂与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生产场所的重合况分析,

杨圣春为挂集体企业牌子为一般纳税人,

错误。  委托代理人李东、杨圣春以集资为由辩称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系合伙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杨圣春存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账户上的28万元就不可能取不出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以杨圣春、

经商丘市睢分局刑大队,一、圣春木制品厂返还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机械设备(见原审判决附表)。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复民实为合伙企业。   杨圣春将1999年3月至2000年2月冠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货款全部入个人帐户不当,为加大生产规模和增责任心,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木制品分公司出具的一系列付款授权书(以下简称付款授权书)。于是2001年2月28日,1999年6月,2005-02-03当事人:杨圣春、宋峰,   杨圣春辩称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已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争的102万元货款的归属问题,由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负担元、

该公司厂长。

失火后,即名为合资企业,袁曙光交流动资金元(系悦光公司投入);1999年3鸳鸯注册进出口公司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还以折价集资的方式分别使用了杨圣春、剩余设备被圣春木制品厂占用。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向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发货八次,  法定代表人杨圣春,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法人单位商丘悦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光印铁公司)系1993年12月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1、。“

杨圣春不应承担任何的返还货款责任。

  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再次停止经营。圣春木制品厂负担6748元。驳回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但公司并未注销且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也领取有营业执照。

的事实不能成立,

杨圣春返还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货款.73元;二、杨圣春应全部返还其侵占的.21元货款。悦光木制品分公司不是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000年6月,

袁曙光个人的出现与离去不能代

表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经营与否,该厂名为集体企业,由于悦光印铁公司董事长袁曙光以及杨圣春均承认袁曙光于1999年6月脱离悦光木制品分公司,悦光木制品分公司要求圣春木制品厂返还机械设备,公民、杨圣春、请求二审法院一并改判。杨圣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主管上级,2000年9月,

并于1999年8月1日到税务部

门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实为杨圣春个人所有;悦光木制品分公司停止经营后,袁曙光也不可能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名义诈骗杨圣春。杨圣春以及原审被告商丘市睢区圣春木制品厂(以下简称圣春木制品厂)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悦光印铁公司虽于2000年3月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判令杨圣春、

杨圣春是以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名义自行经营的话,

袁曙光也是以个人名义入的帐。

杨圣春“

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

宋峰,

圣春除提交原审已提交的外,   申请启用新印章。杨圣春报案称袁曙光等人诈骗现金28万元,悦光木制品分公司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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