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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馈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免费注册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GLG/SZ/A2457/FY/2015-271致: 24楼邮编
:美联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法律意见书》”)的委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区报业大厦22、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及《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3-3-1-5-2 北部新区注册进出口公司
本次发行及上市”《律师工作报告》、(0755)网址: 《律师工作报告》”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的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4年8月8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http://www.grandall.com.cn二○一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编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公告日期2016-12-1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西安福州南京香港巴黎南宁地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电话:3-3-1-5-1《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24日下发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发行人”)、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帅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