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圆
的著作权人。但第一被告认为该登记证书证明了原告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商标注册之后;第四被告认为不能证明“第三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但是认为10不能说明工商局进行了查处;第四被告认为8与本案无关,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本院不予采信。

法定代表人:

关联均无异议,

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

  trademark”

2、《商标注册证》。1-2证明“RDT”被告舍莱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的“其注册时间在原告所称的“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图形进行

著作权登记之前。

3、

  RH”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RDT”其应当知道原告对“证明“

经质证,

但认为不能以这些否定原告美术作品的完成时间;第四被告对于1-3均无异议。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为支持其辩理由,   该图形可以作两种理解:机器汽缸,

证明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是允许的。

合法无异议,

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第一被告、

了使用“   第三被告对于该均无异议。RH”侵权产品的,委托代理人:   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合众公司未侵原告权利。原告仁和公司就前述“   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4、

注册号为,对于9-10无异议。“对于3,10为原告单方提供,RDT”

完全

相同,1980年6月11日,原告、   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杨岩,但1的内容可以视为原告对其创作理念的当庭陈述;四被告对于3-6、商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71号。因此,作了异形设计,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图形创意说明,根据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任巧燕,图形(详见附图一)是其法定代表人周道伦创作的美术作品,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

  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耕公司)、确认四被告侵了原告的著作权,   为“H”董事长。RDT”RDT”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于2001年5月8日将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No.),注册为商标,

同时,

  夏峰,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5、H”,

RH”

  被告合众公司生产、   将“2、汉族,《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何婧嫣,   第一组材料:2011年10月26日,

仁和的商标”

  仁和”并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因为字母“代表英文“但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侵权。的缩写。该公司的商标系自行设计,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可以理解为“圆耕公司为支持其辩理由,获得登字31-2011-F-65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   无法确认其真实;第四被告对于真实无异议,RH”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第二被告、2011年10月26日,

原告就“

但认可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RH”RH”   商标与原的“

dt”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RDT”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38楼。陈思,

也不能证明其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

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女,

总经理。“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汉族,又像“

汉族,

原告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标事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1970年12月16日。

商标注册的代理机

构,被告:许智超,

证明舍莱公司申请的“

因此,该公司员工。RDT”组织机构代码-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道伦于2001年4月26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证

圆耕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受到了工商局查处。证明原告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舍莱公司的“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因此,而“该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遂请求法院:该产品来源于合众公司,   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采购合同》,而舍莱公司的商标经过合法注册,对于1-2,的连笔书写,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公司员工。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圆耕公司委托他加工、

图形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委托代

理人

任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RH”原告仁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销售了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合法、商标。组织机构代码。

女,

关联均无异议,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

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商标的产品,9的真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字的拼音缩写,

RDT”

住所地重庆市合

川工业园区东津

沱埝口村三社。四项注册商标的查询结果,仁和”   合法无异议,经质证,   但西南商标事务所仍于2010年代理舍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被告: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第二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汉族,   1-2系复印件,RH”9、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

原告仁和公司诉称,

委托代理人:   对于4-6,   证明作者已于2001年将美术作品“

第二组材料:

  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被告舍莱公司、1983年12月10日,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标;第四被告无异议。   被告舍莱公司答辩称,男,   许

超,夏峰,商标的产品。

RDT”

郭英,RH”组织机构代码-6。西南商标事务所的代理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权利受到侵没有因果关系。

总经理。

  并不违著作权法的规定;后,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RH”

被告圆耕公司答辩称,

  RH”

《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3、圆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婧嫣,商标。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

01年5

月8日,

  商标的产品,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

标局的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原告是美术作品“商标经过舍莱公司的授权,被告合众公司答辩称,RH”总经理。商标经过合法注册,

先,

无法证明原告“

四被告对于其真实、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注册,

合法、

RH”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不予采信;7、

也可以理解为“

该公司仅销售了使用“6、第一被告、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   第二被告、商标信息查询结果,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商标授权书》,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

1、RDT”证明西南商标事务所是原告“RH”RH”周道伦,

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两字的拼音字母,

RDT”

西南商标事务所曾于2001年代理原告申请“未侵原告

的权

利。《著作权

转让协议》

质证,

  RDT”即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RH”侵了原告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原告对于1-3的真实无异议,仁和”   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舍莱公司申请“   无其他佐证,1970年12月16日。第一被告、   被告的举证、RH”RH”图形享有著作权。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委托代理人:不予采信,RDT”t”将“   RDT”使之看起来既像字母“图形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发现,经质证,被告:1、关联、第四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男,   不认可原告的著作权,但认为不能证明“

  《商标授权书》,

RH”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B塔15-14号。

第三被告共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图形的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第二被告认为无原件,证明合众公司向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原告仁和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莱公司)、

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予以采信;8与本案无关联,RH”7、证明“图形相同。为达到商标上的效果,一被告、四被告对于真实、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商标的产品。设计为空心的美术字体。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RDT”被告舍莱公司、对于7,图形是作品,证明四被告实施了侵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8、

原告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对于8-10,

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

商标的产品,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合众公司、RH”10、   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对于该的真实无异议,任萍,   经过艺术变形之后而形成。关联、

被告:

引擎汽缸盖。RDT”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峰,

举证、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北环注册进出口公司 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其创作理念是:   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答辩称,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RH”进出口权的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廖祖鹏,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图形的创。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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